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只让干一年再签,或者把工资写成“基本工资2000元”,我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订立书面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仅签劳务协议或协议工资明显低于实际工资,都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工资认定、经济补偿、违法解除赔偿及社会保险待遇。实务中不能只看协议标题,而要看实际用工情况,并根据履行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常见原因包括:公司为了规避用工责任,让员工签“合作协议”“承揽协议”;合同到期后继续安排工作但不续签;工资由老板个人账户支付;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考勤并使用公司工具,但公司称双方是“朋友关系”或“个体经营”;员工为了入职先签低工资合同,之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解决方案: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工作内容,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超过一年未续签且符合法定条件后,通常不再产生无限期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劳动者请求二倍工资,应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并结合当地裁审口径明确起止期间。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用工而未及时续签的,可能面临相应未签合同责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则要区分续签条件、合同期限及双方终止原因。
例如,员工实际工作两年,公司只让其签署一份月薪2000元的“劳务协议”,但公司按月发工资、安排考勤并持续管理,双方劳动关系通常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员工可结合实际履行证据主张劳动关系、工资差额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而不能简单依赖协议标题。
为避免类似问题,员工应要求签订与实际岗位、工资和期限一致的书面劳动合同,认真核对工资构成并拒绝空白文件;工资由他人代发时,也应保存公司指派和资金备注。用人单位则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和续签,确保合同约定与实际工资、岗位及管理方式一致,不使用协议名称掩盖实际劳动关系。
浏览次数:3 | 发布时间:2026-11-01